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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募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会员通知

关于招募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

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会员通知

各有关单位:

林下经济是农民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如何走向“不砍树,能致富”的具体实践;是林区沙区老少边穷地区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方面。《森林法》对林下经济有专门规定,林下经济成为了法律术语。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十部委也出台了林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目前全国林下经济发展面积6亿亩,产值一万亿元。全国林下经济从业人数超过3400万,各类林下经济经营主体达94.6万个,企业、国有林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不断发育壮大,呈现出旺盛生命力。已经有639个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全国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林下经济呈现发展迅速、潜力大、欣欣向荣的势头。但也存在三产融合不够,产业链条短;市场化水平低,品牌建设弱;科技支撑不足,产业效益低;发展资金短缺,经营融资难等问题。

为此,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于2023年5月依法成立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为了更好服务,形成合力,特招募会员。

联系人:王正   13365696362,入会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

 

开户单位: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帐号:7110310182600011168

 

特此通知

 

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

 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

 


附件一:

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

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林下经济发展有关问题专题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林下经济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及有关管理方面的建议;参与林下经济政策法规制定、规划的编制、决策咨询等工作。

2、组织林下经济国内外技术、产品、信息、管理等研讨会、交流会、展览会、推介会,开展有关技术、政策、管理等服务、咨询和培训,积极开展龙头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培训。

3、组织制定、发布林下经济产品生态原产地的标准,依法按规定做好认定工作,跟踪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做好林下经济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

4、加大营销和品牌宣传力度,积极培育林下经济产品的专业市场,加快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流通网络,引导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

5、根据授权开展林下经济发展的调查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供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参考。

6、组织制定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和检测体系。

7、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发布有关信息,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推动林下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8、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附件二:

入会须知

凡承认《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章程》《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并符合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一条  申请加入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位会员:

1、从事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发展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及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企业;

2、支持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宣传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愿意参加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活动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

1、从事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的个人;

2、关心和支持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审议批准,由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核发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审议批准,由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核发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共同决策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四)参加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并交回证书、铭牌。

会员会费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无特殊原因,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醒后仍不予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第六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联系我们

电话:010-8423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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