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但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如果按照现行《条例》第28条规定,它不是特大森林火灾,但按照修订后的《条例》第40条规定,则应该被归类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现行《条例》仅仅根据受害森林面积衡量森林火灾,修订后的《条例》将伤亡人数也纳入了森林火灾的分类标准。抛开受害森林面积不谈,只要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就要定性为相应级别的森林火灾。
古语云:“天地之间,莫贵于人”。森林资源固然是国家的宝贵财产,但生命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从“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到“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从资源为重到安全第一,考量角度的变化既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充分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和实践。
预则立,力保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修订后的《条例》第16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地方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如何反应?
立即扑救、及时报告,这是现行《条例》给出的答案。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捋清了火情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等程序,规定了预案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以及气象、交通运输、通信、民政、公安、商务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同时,将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的森林火险等级区划、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提升到了法规的高度。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在处置森林火灾时,才能做到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2006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这次《条例》的修订也据此对森林火灾的分类标准作出了相应调整,以适应《预案》的分级响应机制。现行《条例》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大森林火灾的划分将改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