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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下)

    中国绿色时报12月18日报道 时间退回到1987年5月6日。
  大兴安岭一场燃烧了27个昼夜的大火夺去了213人的生命,毁掉了5.6万多民众的家园,烧掉了一大串官员头顶的乌纱帽,更烧出了我国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和法律法规体系的漏洞和空白。
  森林防火怎么防?发生森林火灾后怎么救?火灾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一连串待解的问题使得我们对森林防火行政法规的需求迫在眉睫。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现行《森林防火条例》,并于3月15日起施行,确定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从此,我国森林防火工作步入依法治火的轨道。
  这部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条例》至今已施行20年,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据统计,1968年~1987年的20年间,我国年均森林火灾次数为12967次;而在1988年~2007年,我国年均森林火灾次数减少到7626次,比上一个20年下降41.2%。
  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20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林业事业发展日新月异,森林防火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在于去年12月递交到国务院法制办的关于森林防火条例送审稿的说明中有这样的表述:《条例》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已经不适应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
  “修订后的《条例》凸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森林资源固然重要,但人民生命安全更加重要;新增的应急预案方面内容有利于指导基层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时,更加有条不紊,更具可操作性。”一名基层森林防火工作者说。
  以人为本,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现行《条例》第5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23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修订后的《条例》第34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35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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