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删除第十六条;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年检材料”。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删去第十三条中的“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时,可适当收取工本、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将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况作为验收内容”;第二十条中的“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修改为“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国家林业局经汇总、协调后,组织实施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