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政府网2月27日讯 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造林所用种苗质量,针对国家林业局关于2007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检查情况通报要求,山西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一是根据《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大同市恒山林场和繁峙县绿丰林木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抽检不合格的种子、不得调出和使用。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规定,对大同市恒山林场和繁峙县绿丰林木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林木种子,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取消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资格;三是要求大同、忻州两市主管部门要以此为鉴,对林木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应引起足够重视,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真正使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造林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