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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林木种苗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林木种苗管理站,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营林处(种子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林木种苗站, 计划单列市林业局林木种苗站:
    最近,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林木种苗发展的通知》(渝林造[2008]22号)。《通知》中提出的系列政策措施,对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保证林木种苗供应,促进林木种苗工作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将《通知》全文转发,供各地参考借鉴。
附:《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林木种苗发展的通知》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重庆市  加快  种苗发展  通知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2008年6月10日印发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加快我市林木种苗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森林工程建设步伐,满足工程建设的种苗需要,促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就加快我市林木种苗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林木种苗是国土造林绿化的基础。近年来,我市林木种苗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总量不能满足森林工程和生态建设的需要,尤其是速丰林、生态林苗木缺口大。基地规模小、基础条件差、品种结构不合理、良种使用率低、经营效益低等问题已制约了林木种苗的发展。为此,要把林木种苗的发展和种苗基地建设放在整个森林工程建设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林木种苗培育力度,为森林工程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品种对路、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林木种苗。
二、发展林木种苗的目标任务和原则
坚持林木良种繁育,有计划推进林木种苗又好又快地发展。具体目标是:用两年时间改造现有生态苗圃2万亩,新建大中型生态苗圃2.2万亩。(新建、改建生态苗圃计划见附表),使全市生态苗圃总规模达4万亩以上,年产合格生态苗木4亿株以上;绿化苗圃12万亩以上,年产绿化大苗3000万株以上。林木种苗发展要坚持“政府引导、业主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对速丰林、生态林种苗实行订单育苗,政府给予引导,适当扶持;对绿化苗木生产实行市场运作。
三、重点支持生态苗圃建设
(一)认真编制新建生态苗圃建设实施方案。各区县林业局要按照《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及市里确定的种苗建设任务、生产品种,编制好新建速丰林、生态林苗圃建设实施方案。
(二)新建生态苗圃的准入条件。新建生态苗圃,实行业主制,林业部门确定生产品种,由业主自主建设、自主管理、自负盈亏。业主应符合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且圃地规模在200亩以上、集中成片,由区县招标确定,实行“先建后补”,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育苗任务后,财政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新建生态苗圃补助标准。市计划内新建生态林苗圃,经验收合格后,财政每亩一次性补助120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1000元/亩,区县财政补助200元/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土地整治、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凡通过审批的新建或改扩建苗圃,财政先拨付补助资金的50%,其余资金待苗圃建成并通过区县林业局组织检查验收后拨付。
(四)切实抓好新建生态苗圃指导和服务。市林业局按照森林工程总体规划,做好全市生态、绿化苗木建设规划、品种布局、建设指导和质量监管等工作,具体规定由市林业局另行通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按本通知和市里统一部署,做好本区县建设单位的选定、建设服务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区县财政局配合做协调服务工作。
四、提高现有苗圃生产能力
(一)对区县现有生态苗圃进行改造,提高育苗能力,规模在200亩以上,苗圃道路、排灌等基础设施较差的苗圃,由市财政按每亩300元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由区县林业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加强花卉苗圃的管理。园林绿化苗圃要按照“绿化、美化、香化”的要求,提前培育森林城市建设绿化大苗,调整绿化苗木品种结构,实现城镇绿化苗木提档升级。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现有苗圃生产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配套建设,提高现有设施利用率,充分利用重庆文理学院、市林科院、丰都中国南方桉树中心扩繁基地等科研院所的组培、温室等现代化育苗设施,开展桉树工厂化育苗,增加现有苗圃苗木培育总量。
五、积极推广林木良种,努力提高全市种苗生产水平
为支持林木良种繁育工作,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驯化、品比试验、品种审(认)定、良种选育推广、良种基地管护、种子贮备等。对生产良种苗木的基地或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评定为“质量信得过苗圃”使用贷款育苗的,按照《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予以适当贴息,参与工程投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六、生态苗圃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按全市新建生态苗圃计划任务,市财政局将市级应承担的资金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务必落实应承担的区县补助资金,并据区县林业局审批和验收报告分两次直接拨给育苗单位或业主。市财政局配合市林业局随时抽查,如有弄虚作假者,收回市财政补助资金。
七、强化林木种苗的管理和质量监督
(一)严格依法治种。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种苗管理机构要按照《种子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种苗行业管理,全面推行 “种苗一签两证、种苗采购招标、市外调苗准入、苗木最高限价和质量责任追究” 五项管理制度,规范种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乱引滥繁、虚假宣传、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种苗质量监管。一是要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强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建设,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能力;二是全面推进市级林木种苗质量抽检、区县种苗质量检验、生产单位种苗质量自检制度。三是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种苗检疫,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八、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主动地规划和引导林木种苗发展,并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成效,确保完成森林工程苗木生产和供应任务,具体承担苗圃建设实施、苗木培育的管理与指导;负责森林工程苗木使用与质量监管。各区县财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作好苗木生产发展规划,具体负责补助资金的调度、兑付、资金监管,防止财政补助资金截留、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重庆市林业局(公章)     重庆市财政局(公章)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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