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并交回证书、铭牌。
会员会费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无特殊原因,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醒后仍不予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第六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