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据授权开展林下经济发展的调查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供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参考。
6、组织制定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和检测体系。
7、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发布有关信息,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推动林下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8、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附件二:
入会须知
凡承认《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章程》《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并符合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一条 申请加入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位会员:
1、从事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发展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及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企业;
2、支持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宣传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愿意参加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活动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
1、从事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的个人;
2、关心和支持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审议批准,由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核发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审议批准,由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核发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共同决策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四)参加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