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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强化机构建设的“筋骨”
  《意见》要求:“要强化各级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职能,明确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地方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解读:从2011年开始国家正式启动了全国地市、县级林木种苗机构能力建设项目,两年来共投资7000多万元,在11个省、区开展了试点工作。项目的实施对地市、县级种苗机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推进了全国种苗机构及能力建设进程。至“十一五”末,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大兴安岭、龙江森工集团成立了种苗管理站,200多个市、1300个县(市)建立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特别是2010年11月全国种苗工作会议的召开和《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印发以来,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有很大进展。31个省(区、市)中有17个省(区、市),2个森工集团种苗管理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海南省成立了海南省林木种(子)苗站。山西、新疆、四川等省区相继成立了地(市)县级种苗站122个,为各级种苗生产、经营及社会化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林木种苗管理体系,机构建设和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木种苗工作在建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上的基础作用与保障作用,明确林木种苗工作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将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是实现林木种苗工作发展目标的基础。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是关系到林木种苗事业能否进一步发展的根本问题;还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种苗机构及其职能,稳定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是今后工作重中之重;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为提高林木种苗行业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有效地发挥各级林木种苗站的作用,着手开展种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这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种苗机构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内容。
  加强标准化种苗机构建设方面,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当前全国林木种苗工作的现状和机构建设情况,我们正在着手制定《林木种苗站建设标准化规范》。该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林木种苗站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机构性质及编制;机构形式及经费;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站内管理相应要求;业务管理及相应要求;工程管理及要求;种苗站标准化评定与验收等等。争取尽快下发该规范,采取先试点,再逐步铺开的方法开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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