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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林木种苗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按全市新建生态苗圃计划任务,市财政局将市级应承担的资金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务必落实应承担的区县补助资金,并据区县林业局审批和验收报告分两次直接拨给育苗单位或业主。市财政局配合市林业局随时抽查,如有弄虚作假者,收回市财政补助资金。
七、强化林木种苗的管理和质量监督
(一)严格依法治种。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种苗管理机构要按照《种子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种苗行业管理,全面推行 “种苗一签两证、种苗采购招标、市外调苗准入、苗木最高限价和质量责任追究” 五项管理制度,规范种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乱引滥繁、虚假宣传、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种苗质量监管。一是要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强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建设,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能力;二是全面推进市级林木种苗质量抽检、区县种苗质量检验、生产单位种苗质量自检制度。三是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种苗检疫,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八、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主动地规划和引导林木种苗发展,并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成效,确保完成森林工程苗木生产和供应任务,具体承担苗圃建设实施、苗木培育的管理与指导;负责森林工程苗木使用与质量监管。各区县财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作好苗木生产发展规划,具体负责补助资金的调度、兑付、资金监管,防止财政补助资金截留、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重庆市林业局(公章)     重庆市财政局(公章)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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