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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益林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记者在国家林业局近日召开的“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我国中央财政已正式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这一消息在社会各界引起很大反响,本报记者就此问题专门采访了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司长姚昌恬。
本报记者(以下简称“记”):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性质是什么?它的建立对我国林业建设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姚昌恬(以下简称“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付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中央补偿基金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实质性确立,这是我国林业发展史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我认为,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这是推进林业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立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为新世纪全面加快林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确立与全面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历史,开始进入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新阶段,为实现我国林业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加快林业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障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第二,这是用法律和制度推进林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央补偿基金的建立,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关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法律规定,这是新时期贯彻依法治林方针的重大实践,是建立完整的林业发展制度保障体系的关键一步,对于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巩固生态建设的巨大成果、促进新时期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极强的导向作用。中央补偿基金的建立和全面实施,也将带动和推进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体系的建立,加速公益林业投入体制与国家公共财政体制的有机衔接。
            第三,这是落实“以人为本”,实现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推动林业事业的持续发展,就必须维护务林人,特别是广大林农和林业职工的物质利益。中央补偿基金的建立和全面实施,是林业利益机制的积极探索和重大创新,可以使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得到应有的利益,维护了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他们保护和建设公益林的积极性,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一制度的确立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公益林建设,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从根本上解决公益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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